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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1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辦法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辦法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辦法
第一條
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據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訂定之。
第二條
勞資溝通會議勞方代表選舉(以下簡稱本選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三條,本會應選勞方代表
9
人,候補
3
人。
第三條
本選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五條,得於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議時辦理,所屬主管機關得派員指導。
第四條
本選舉之選票由本工會印製,並加蓋本會
圖記
章及由
監事會召集人簽
章
後,始生效力
。
第五條
本選舉應選勞方代表名額,
按雇主知
會
應選名額為依據
。除本會理事長得為當然勞方代表,
餘按本會組織劃分〈總公司、北區、南區、中區、桃竹苗區、宜花東區〉分部,各保障
1
人
,
以考量公平性及代表性。
第六條
本會會員
凡年滿
十五歲之全國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員工
得為選舉人及被選舉人。
非會員經通知本會後得為被選舉人,並應親自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為限。
第七條
凡具有被選舉資格者,均得為當選人;當選人應親自出席為限。
第八條
選舉前十日,本會應將選舉投票日期、時間、地點及方式等選舉相關事項,公告於本會網站供所屬會員暨事業單位員工週知。
第九條
本選舉,採無記名單記法,並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為選舉,委託選舉人數不得超過親自選舉人數三分之一,並以得票較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其票數相同者,以抽籤決定之。
第十條
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後,由本會提報當選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名冊后公告會員,並於選舉完畢七日內,將勞資會議勞方代表名冊函送事業單位核備。
第十一條
本會勞資會議勞方代表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任期應自代表參加事業單位勞資會議召開之日始起算,出缺時,由候補代表依序遞補,補足原代表之任期。當選勞資會議勞方代表者經調離原分部即喪失勞資會議勞方代表資格,由候補代表依次遞補,但配合事業機構組織調整不在此限。
第十二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修正時亦同。
中華民國一○七年八月十五日制訂、107年九月廿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中華民國一○九年六月十九日修訂、109年十一月三十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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